索引號: | 11341703050165997X/202403-00001 | 組配分類: | 部門文件 |
發布機構: | 宣州區城管執法局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名稱: | 關于印發《宣州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受理制度》的通知 | 文號: | 宣區城管〔2024〕12 號 |
生成日期: | 2024-03-18 | 發布日期: | 2024-03-18 |
各鄉鎮辦、機關科室、執法大隊及二級機構: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我局制定了《宣州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受理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 3 月 18 日
投訴舉報受理制度
第一條 【目的】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受理情形】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單位或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進行投訴舉報:
(一)認為行政執法單位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適當,給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國家利益、社會重大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
(二)認為行政執法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越權履職,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認為行政執法機關違法收費或違反罰款收繳分離規定的;
(四)認為行政執法機關不依法告知聽證、復議或者訴訟等權利的;
(五)發現行政執法人員未持有或者不出示執法證件,不按法定程序執法或不文明執法,態度蠻橫、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以投訴舉報的其他行為。
第三條 【不予受理情形】投訴舉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已經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并被受理的;
(二)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處理結果不服的;
(三)行政執法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四)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五)投訴、舉報的事項已經辦理完畢并答復投訴人、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就同一事項再次進行投訴、舉報的;
(六)無明確的投訴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無具體的投訴請求事項和相應的事實依據;
(七)其他依法不應受理的情形。
第四條 【投訴舉報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口頭、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進行投訴舉報,也可委托他人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對投訴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受理機構】執法監督科是投訴舉報受理的機構,應將投訴舉報人的姓名、聯系方式、舉報具體內容和舉報的對象等情況進行登記,并對投訴人信息嚴格保密,保護投訴人合法權益。
地址:宣州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鰲峰西路11號五樓執法監督科,電話:0563-2820335。
第六條 【辦理期限】投訴舉報處理機關自接到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后的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受理規定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受理規定的應向投訴舉報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投訴舉報處理機關自受理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后30日內審查終結,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情況復雜的,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情況。
第七條 【資料歸檔】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辦理終結后,投訴舉報處理機關應將投訴材料、辦理結果等資料,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整理歸檔。
第八條 【施行日期】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執法投訴舉報事項登記表行政執法投訴舉報事項登記表
登記部門: 編號: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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