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保證政府信息發布及時、準確、一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地各單位在職責范圍內發布政府信息。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政府信息發布主體有明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發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應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方可發布,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三條 使用宣州區政府辦文號、或以宣州區政府為主與其他部門聯合產生的政府信息,由宣州區政府負責公開。公開前,應書面征求擬公開信息所涉及部門的意見,保證公開信息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第四條 征求意見文(函)內容應包括擬公開政府信息基本情況、擬公開信息的意見和依據,并明確告知被征求意見的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文(函)后,及時向征求意見單位提出書面函復意見。
第五條 各地各部門之間對是否公開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見的,報請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決定。
第六條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必要時由區政府辦公室牽頭并協調有關單位進行溝通、確認,保證政府信息的準確。
第七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按照“統一受理”的原則,經信息發布單位負責人或分管領導審核后統一答復。重要或敏感信息必須報區政府同意后答復。
第八條 發布的政府信息產生不良后果的,發布單位應該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影響。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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