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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宣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序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7-12-01 00:00 來源:宣州區人民政府 字體:[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宣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序規定》已經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8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宣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活動,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促進民主決策、科學決策,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2016〕80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序規定的通知》(皖政辦〔2017〕38號)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關系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活動,適用本規定。 
          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以及對政府內部管理、突發事件處置等作出決定的公眾參與活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是指關系社會發展全局、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在作出決策行為時,由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對該事項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政府決策科學、民主、透明的行政活動。 
            第四條  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下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辦理;決策由兩個及以上單位承辦的,由牽頭部門負責,其他部門配合。 
            第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在組織重大行政決策征求公眾意見前,需進行調查研究,準確、全面地了解決策涉及事項,先行聽取所涉及部門、單位的意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實際,起草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 
            對需要多方案比較的決策事項,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中應提出兩個以上方案備選。 
            第六條  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形成后,決策承辦單位應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采取座談討論、咨詢協商、民意調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聽證等一種或多種方式,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 
            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規劃、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等決策事項,應當采取聽證或向社會發布征求意見稿的方式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建議。其中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公眾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決策事項,應當舉行聽證會。 
            文化教育、醫療衛生、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重大民生決策事項,實行民意調查制度。
            第七條  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活動情況,應當作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客觀地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公眾提出的修改意見包括反對意見,應從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進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議意見。決策承辦單位不能只聽取、采納贊成意見,漏報、瞞報或修改反對性意見。意見采納情況及相對集中的意見未予采納的原因,由決策承辦單位在重大行政決策公布前通過書面信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公眾參與人;無法了解公眾參與人聯系方式以及通過向社會發布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方式征求意見需要反饋采納情況的,由決策承辦單位通過政府網站以及原公開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的媒體向社會公布。 
          決策承辦單位向市人民政府上報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時,應當附具征求意見公眾參與情況書面說明。決策承辦單位上報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未附公眾參與情況說明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將不提交市人民政府討論或者制發文件。對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不履行公開征求意見責任、不按照規定程序征求意見、未能合理吸收采納相關意見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退回決策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第八條  通過座談討論、咨詢協商方式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邀請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行業專家學者以及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參加,并于座談論證會召開的5個工作日前將決策方案及起草說明送達與會代表。 
            座談討論、咨詢協商中,對與會代表提出的書面或口頭建議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逐條做好收集、記錄。對收集、記錄的建議意見,應逐條進行分析,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草案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審議。 
            第九條  以民意調查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托專業調查機構進行,了解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的社會認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調查應當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草案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審議。民意調查報告以及民意調查報告的采納情況,應當在重大決策公布前通過民意調查的網站等載體予以公開。 
            第十條  通過向社會發布草案或征求意見稿方式征求意見的,公示內容包括決策事項名稱、決策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決策的依據和理由,公眾反映意見建議方式、渠道和時間,收件地址(含郵箱、傳真號)和收件人以及其他應公示的內容。公開草案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10日。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征求意見稿)通過以下一種或多種途徑向社會公開: 
            (一)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門戶網站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二)報刊、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 
            (三)新聞發布會; 
            (四)市人民政府公報以及政府辦公區、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欄; 
            (五)公眾知曉的其他載體。 
            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征求意見的第一平臺,開設重大行政決策意見征集專欄,規范發布意見征集和意見采納情況信息。市級政府公報、報刊、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信息公開載體以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也應按工作需要,做好重大行政決策意見征集及意見采納情況欄目的設置和規范應用。 
            第十一條  通過向社會發布草案(征求意見稿)方式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加強與公眾的交流、溝通,保障公眾準確理解、掌握決策相關信息,采取公布解讀性說明、召開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專訪、廣播電視網絡訪談等方式與公眾交流互動,加強輿情引導,對意見集中的有關問題進行解釋解讀,形成共識。 
            在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逐條做好收集、記錄。對收集、記錄的建議意見,逐條進行分析,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草案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審議。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組織聽證會,應當在聽證會舉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項: 
            (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擬決策事項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 
            (三)公眾參加聽證會的報名時間和方式; 
            (四)聽證會代表名額及其產生方式。 
            法律、法規、規章對聽證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主要從以下人員中產生: 
            (一)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到的利害關系人代表; 
            (二)普通公眾代表或城鄉基層居民代表、村民代表;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 
            (四)熟悉聽證事項的行業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 
            (六)決策承辦單位認為應當參加的代表。 
            聽證會代表的人數原則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數和人員構成比例由決策承辦單位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聽證會代表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利害關系人代表、普通公眾代表和城鄉基層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決策承辦單位提出申請,申請人超過預定聽證會代表人數的,由申請人自行推薦產生或決策承辦單位采取隨機選取的方式產生。 
            (二)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行業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企業和技術部門的代表,法律工作者等代表,由決策承辦單位直接邀請產生,或委托有關組織推薦產生。 
            第十五條  聽證會應當由決策承辦單位制作筆錄,記錄發言人的觀點和理由,也可同時進行錄音和錄像。聽證會筆錄應當經聽證會代表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考慮、采納聽證代表的合理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同時,應將公眾參與的情況進行歸納整理,形成書面聽證報告,連同決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審議。聽證報告應當提出明確的結論性建議意見。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審議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應根據決策內容涉及的事項、范圍邀請利益相關方、公眾、專家、媒體等代表列席相關的政府常務會議、專題會議等會議。 
            列席會議的公眾代表享有知曉決策草案,聆聽決策起草說明和決策合法性審查機構所作的審查說明、專家意見、部門意見,對決策草案提出建議或意見等權利。 
            第十七條  在制定涉及審議重大民生決策議題的會議方案時,決策承辦單位應提出是否邀請有關方面人員列席會議、是否公開以及公開方式的意見,并隨會議方案一同報批。對于審議的事項之前已公開征求意見的,應一并附上意見收集和采納情況的說明。 
            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列席方案或未附意見收集和采納情況的說明,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退回重新辦理。 
            第十八條   列席會議的公眾代表原則為3—5人,一般從已參與該項決策前期討論或發表意見、建議的人員中通過自愿報名、組織審核的方式產生。符合條件的人員超過預定列席會議代表人數的,由申請人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自行推薦產生或由決策承辦單位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采取隨機選取的方式產生。列席會議的人員名單,原則上應在會議召開前由決策承辦單位確定,并隨同決策草案、決策草案公眾意見書面說明一同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列席會議人員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委托決策承辦單位向列席人員通知會議的時間、地點。 
          符合條件的人員不足時,也可從與該決策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員中通過自愿報名、組織審核的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人員列席。出現自愿報名且符合條件的人員超過預定列席會議代表人數的,比照前款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列席會議的公眾代表發表的建議、意見,由會議記錄人員客觀、全面記錄,供市人民政府決策參考。 
            第二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經市人民政府審議確定,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廣播電視、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同步通過新聞發布、媒體吹風或電視電話會議等方式對重大行政決策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涉及范圍、執行標準,以及注意事項、關鍵詞詮釋、惠民利民舉措、新舊政策差異等進行解讀,使政策內涵透明,避免誤解誤讀。 
            重大行政決策執行過程中,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密切跟蹤輿情,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對公眾疑慮較多或社會負面影響面較廣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從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背景、實施過程、實施成效、存在問題、產生問題原因等方面進行客觀、公正評估,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評估報告形成后,由決策承辦單位根據評估報告及形成的建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完善、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方案。 
            第二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完畢,決策承辦單位應將執行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對決策效果和執行結果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市政務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的督促、指導與考核機制,加強對決策承辦單位的指導、督促,并將公眾參與的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納入政務公開年度考核,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提交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情況報告。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方面的具體程序,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規定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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