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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補償金全解析:從經濟補償到賠償金的12類主張
時間:2025-10-21 14:06:42 來源: 作者:
勞動仲裁補償金全解析:從經濟補償到賠償金的12類主張
勞動仲裁中,勞動者可主張的補償金類型直接關系到權益實現程度。本文結合《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釋,系統梳理12類可主張的補償金項目、計算標準與實務要點,為勞動者維權提供操作指南。
一、工資與加班費類補償
1. 拖欠工資及加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要求支付拖欠工資,并主張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為應付金額的50%-100%,具體比例由勞動行政部門根據違法情節裁定。
案例:某公司拖欠30名員工工資共計80萬元,勞動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并加付40萬元賠償金。
2. 加班費主張
勞動者可要求支付平時延時加班(150%工資)、休息日加班(200%工資)及法定節假日加班(300%工資)的費用。實務中,用人單位常以“包薪制”規避加班費,但若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且勞動者能證明加班事實的,仲裁委將支持加班費主張。
證據要求:考勤記錄、加班審批單、工作郵件等。
二、經濟補償與賠償金類補償
1. 法定情形下的經濟補償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協商解除: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勞動者解約:因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報酬、未依法繳納社保等過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降低條件續訂被拒絕的。
計算標準:月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數額支付,且最多支付十二年。
2.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需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違法情形:
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解除合同;
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裁員或未向工會說明情況。
案例:某公司以“經營困難”為由裁員,但未履行法定程序,仲裁委認定違法解除,裁決支付2N賠償金(N為工作年限)。
三、社會保險與福利類補償
1. 社保補繳與損失賠償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要求補繳,并主張因未繳納社保導致的損失(如無法享受醫保報銷的醫療費)。
實務要點:社保補繳需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仲裁委僅處理損失賠償部分。
2. 未休年休假工資
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的,需按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含已支付的正常工資)。
計算方式:日工資=月工資÷21.75天。
四、特殊情形下的補償
1. 試用期違法賠償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約定試用期的,需按試用期滿月工資標準,支付已履行超過法定試用期期間的賠償金。
案例:某公司約定6個月試用期,但勞動合同僅簽1年,仲裁委認定違法,裁決支付4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2. 競業限制補償
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協議但用人單位未支付補償的,可要求按約定標準支付;未約定的,可主張按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
五、補償金主張的實務要點
1. 證據收集與舉證責任
勞動者需提供勞動合同、工資流水、考勤記錄等證據。若用人單位掌握證據(如工資發放記錄)但拒不提供的,仲裁委將推定勞動者主張成立。
2. 仲裁時效與中斷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時效可因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投訴等情形中斷,中斷后重新計算。
3. 一裁終局與訴訟銜接
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等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得起訴,但可申請撤銷裁決。對其他裁決不服的,可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
結語
勞動仲裁中止與補償金主張是勞動者維權的核心環節。理解中止情形的適用邊界,可避免程序空轉;掌握補償金類型與計算標準,能精準主張權益。勞動者在維權過程中,應注重證據收集、時效管理,并善用法律賦予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多元途徑,構建全方位的權益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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