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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違約金與利息:能否雙管齊下?法律視角深度解析
時間:2025-11-18 16:37:06 來源: 作者:
工程合同違約金與利息:能否雙管齊下?法律視角深度解析
2025年10月,浙江省某市發生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發包方因資金鏈斷裂拖欠承包方工程款2800萬元,雙方合同既約定了日萬分之五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又約定了按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的利息。承包方主張同時適用違約金與利息,而發包方則認為“重復賠償”顯失公平。這一案例折射出工程合同領域一個核心爭議:違約金與利息能否并行主張?本文將從法律性質、司法實踐、風險防范三個維度展開系統分析。
一、法律性質:違約金與利息的本質差異
違約金的雙重屬性
根據《民法典》第585條,違約金兼具補償性與懲罰性。補償性體現為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懲罰性則通過約定高額違約金約束違約行為。例如,某工程合同約定“逾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若實際損失僅為資金占用成本,超出部分即體現懲罰性。
利息的法定孳息屬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26條明確,欠付工程款利息屬于法定孳息,其產生不依賴當事人約定,本質是對資金占用成本的補償。即使合同未約定利息,發包方仍需按LPR支付。
關鍵區別:違約金以違約行為為觸發條件,利息以資金占用為觸發條件;違約金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利息存在法定最低標準;違約金可調整,利息通常按約定或法定標準執行。
二、司法實踐:并行主張的合法性邊界
合同明確約定時的支持路徑
根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36條,若合同明確約定“發包人逾期付款,承包人可同時主張違約金與利息”,法院原則上應予支持。例如,2025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某案例中,因合同明確約定“違約金與利息并行”,法院判決發包方支付違約金320萬元及利息180萬元。
未約定時的裁判規則
若合同未約定并行主張,司法實踐通常遵循“補償性優先”原則:
單獨主張違約金:需證明實際損失低于約定金額,否則法院可能調減。例如,某案例中承包方主張500萬元違約金,但僅能證明200萬元損失,法院最終支持300萬元。
單獨主張利息:按LPR或合同約定利率計算,無需證明實際損失。
并行主張的例外:若承包人能證明“違約金或利息單獨不足以彌補損失”,法院可能支持并行主張。如某案例中,承包方因發包方拖欠導致材料價格暴漲,額外損失達利息的3倍,法院最終支持違約金與利息并行。
過高調整的審查標準
根據《民法典》第585條,若發包方主張“違約金與利息之和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法院將以實際損失為基礎,綜合合同履行情況、過錯程度、預期利益等因素調整。例如,2025年上海市某案例中,合同約定違約金為欠付金額的20%+利息(LPR上浮50%),法院因發包方僅存在輕微過錯,將違約金調減至10%。
三、實務操作:風險防范與策略優化
合同起草階段的條款設計
明確約定并行條款:建議增加“發包人逾期付款,承包人有權同時主張違約金(計算方式:……)與利息(計算標準:……)”的表述,避免歧義。
設置違約金上限:例如約定“違約金總額不超過欠付金額的15%”,平衡懲罰性與合理性。
利息計算基準日:明確以“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或“起訴之日”為起算點,減少爭議。
爭議解決階段的證據準備
損失證明材料:收集因逾期付款導致的額外支出(如材料漲價、工期延誤罰款)證據,支撐并行主張。
催告記錄:保留發函催告、會議紀要等證據,證明已履行催告義務,避免被主張“未催告即起訴”。
利息計算清單:按合同約定或法定標準制作詳細利息計算表,增強說服力。
協商調解階段的靈活策略
優先通過調解解決:借助行業協會、調解委員會等第三方機構,以“違約金折減+利息全額支付”或“分期付款+利息減免”等方式達成妥協。
引入擔保機制:要求發包方提供房產抵押、第三方擔保等增信措施,降低執行風險。
結語:法律規則與商業理性的平衡
違約金與利息的并行主張,本質是法律對“契約嚴守”與“公平原則”的平衡。對承包方而言,需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并行條款,并保留充分損失證據;對發包方而言,應規范資金管理,避免逾期付款,若已違約則需積極協商調整。唯有如此,方能在法律框架內實現商業利益最大化,避免陷入“贏了官司輸了錢”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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