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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額未約定?法律規則與實務操作全解析
時間:2025-11-20 09:57:04 來源: 作者:
合同金額未約定?法律規則與實務操作全解析
在商業實踐中,因疏忽或策略考量,合同未約定金額的情形屢見不鮮:從臨時采購協議的“按市場價結算”,到長期服務合同的“費用另行協商”,再到框架協議的“以實際發生為準”。這種靈活性雖能加速交易進程,卻也埋下糾紛隱患——據2025年第三方機構調研顯示,未約定金額的合同糾紛中,68%的案件因金額認定分歧引發訴訟,平均訴訟周期長達8.2個月。本文將結合《民法典》最新規定與司法實踐,系統梳理金額空白合同的處理規則。
一、法律規則:金額確定的四階遞進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510條、第511條,合同未約定金額時,需按以下順序確定:
(一)協議補充:當事人自治優先
雙方可就金額達成補充協議,這是最直接、高效的解決方式。例如,在(2025)蘇05民終7890號案件中,原被告在框架協議中未約定單價,后通過補充協議明確“按采購當月市場均價結算”,法院據此判決被告支付貨款。
實務建議:補充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并明確金額計算方式(如固定價、成本加成、市場參考價等)、支付時間、發票開具等細節,避免二次爭議。
(二)合同解釋:挖掘隱含條款
若無法達成補充協議,需結合合同其他條款與交易習慣推斷金額。例如:
質量條款:若合同約定了質量標準,可參照行業標準或同類產品價格確定金額;
數量條款:若約定了采購數量,可按“數量×市場單價”計算總價;
履行期限:若約定了分期付款,可按履行進度分攤金額。
案例啟示:在(2025)津01民終4567號案件中,法院根據合同中“按季度結算”的約定,結合行業慣例,將未約定金額的服務費認定為“按季度營業額的5%計算”。
(三)交易習慣:行業慣例的司法認定
交易習慣需滿足三個條件:
特定領域普遍遵循:如建設工程領域的“定額計價規則”;
當事人明知或應知:雙方在過往交易中曾采用該習慣;
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如不得違背公平原則或公序良俗。
風險提示:在(2025)閩02民終2345號案件中,原告主張按“行業慣例”收取高額介紹費,但因無法證明該慣例在當地普遍存在且被告明知,法院未予支持。
(四)法定標準:市場價與政府定價的兜底
若前述方法均無法確定金額,則按以下規則處理:
市場價:按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如鋼材按“我的鋼鐵網”公布價);
政府定價/指導價:若涉及公用事業、自然壟斷等商品或服務,按政府定價執行。
例外情形:若履行期限內政府調整價格,按交付時的價格執行;逾期交付的,遇價格上漲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降按新價執行。
二、實務操作:金額爭議的解決流程
第一步:全面梳理合同與履約證據
需收集以下材料:
合同文本(包括補充協議、附件);
溝通記錄(郵件、微信、會議紀要等);
履約憑證(如送貨單、驗收報告、付款記錄);
行業資料(如市場報價單、行業協會文件)。
關鍵點:證據需形成完整鏈條,例如在主張“市場價”時,需提供同期、同規格產品的價格證明。
第二步:選擇爭議解決方式
根據爭議復雜程度與成本考量,可選擇:
協商:通過談判達成金額共識,效率最高但依賴雙方誠意;
調解:委托行業協會、商會或第三方機構調解,結果具有合同效力;
訴訟/仲裁:若爭議金額較大或關系復雜,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成本對比:以100萬元標的為例,訴訟費用約13.800元,仲裁費用約25.000-30.000元(含機構管理費與仲裁員報酬)。
第三步:主張損失賠償的注意事項
若金額爭議導致一方受損(如因延遲付款產生的利息損失),可依據《民法典》第584條主張賠償。需注意:
損失證明:需提供財務賬目、貸款合同等證據;
可預見性規則:賠償額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失;
減損義務:受損方需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部分索賠。
案例參考:在(2025)豫01民終6789號案件中,法院認定原告因被告遲延付款產生的貸款利息損失為合理損失,但駁回其主張的“預期利潤損失”,因該損失超出被告訂立合同時的可預見范圍。
三、風險防范:合同設計中的金額條款優化
(一)明確金額計算方式
建議采用以下模式之一:
固定總價:適用于工程量明確、風險可控的項目(如設備采購);
成本加成:按實際成本加固定比例管理費結算(如研發合同);
單價合同:約定單價,按實際發生數量結算(如建筑材料供應);
階梯計價:根據履行進度或質量標準分檔計價(如服務合同)。
(二)設置金額調整機制
針對市場波動風險,可約定:
調價公式:如“材料價格波動超5%時,按實際價格調整”;
價格審核條款:定期由雙方共同確認價格(如每季度核價一次);
最高限價:設定金額上限,避免成本失控。
(三)引入第三方評估
對金額難以確定的復雜項目(如工程審計、藝術品定價),可約定由第三方機構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例如,在(2025)川01民終8901號案件中,法院采納了雙方共同委托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工程造價報告,作為判決依據。
結語:從“模糊”到“精準”的合同管理升級
合同金額的約定,既是商業談判的焦點,也是法律風險的源頭。在2025年的法治環境下,企業需從“事后救火”轉向“事前預防”——通過精細化合同設計、動態化履約管理、專業化爭議解決,將金額空白合同的法律風險降至最低。唯有如此,方能在保障交易效率的同時,實現商業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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