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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中債權債務抵銷:法律邊界與實務操作
時間:2025-11-21 17:32:18 來源: 作者:
破產清算中債權債務抵銷:法律邊界與實務操作
破產清算中,債權債務抵銷是簡化程序、保障公平受償的重要制度。然而,抵銷權的行使并非無限制,稍有不慎便可能觸碰法律紅線。本文結合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及司法實踐,解析破產抵銷權的行使條件、禁止情形與實務風險。
一、破產抵銷權的法律基礎:公平與效率的平衡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向管理人主張抵銷。這一制度旨在:
避免循環清償:防止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通過相互清償減少破產財產;
簡化程序:減少破產財產分配環節,提高清算效率;
保障公平:確保所有債權人按比例受償,防止個別清償損害集體利益。
案例:甲企業欠乙企業貨款100萬元,同時乙企業欠甲企業借款80萬元。破產申請受理后,乙企業可主張抵銷80萬元,僅需向甲企業支付剩余20萬元。
二、破產抵銷權的禁止情形:防止利益輸送與惡意逃債
為防止抵銷權被濫用,法律明確禁止以下情形:
1. 債務人的債務人在受理后取得他人債權
若債務人的債務人(如丙)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從第三方(如丁)處取得對債務人的債權(如丁對甲的100萬元債權),丙不得用此債權與自己對債務人的債務抵銷。
法律邏輯:
債權轉讓成本遠低于名義價值(如乙的債權僅能獲40%清償,卻以60萬元轉讓給丙);
丙用低價收購的債權全額抵銷債務,非法牟利,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
案例:甲企業破產申請受理后,丙從丁處受讓對甲的100萬元債權。丙欠甲50萬元,若允許抵銷,丙將少支付50萬元,而甲的財產本應分配給全體債權人。
2. 債權人已知債務人不能清償或破產申請事實,仍負擔債務
若債權人在知道債務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或已申請破產的情況下,仍對債務人負擔債務(如簽訂借款合同),不得抵銷。但以下情形除外:
債務因法律規定產生(如侵權賠償);
債務因破產申請一年前發生的原因產生(如2024年簽訂的借款合同,2025年破產)。
法律邏輯:
防止債權人通過“臨時負債”獲取全額清償,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
排除事先謀劃的欺詐行為,維護破產程序公平。
案例:甲企業2025年1月申請破產,乙企業2025年2月明知甲已破產仍向其借款100萬元。破產清算時,乙不得主張用此借款抵銷甲欠乙的貨款。
3. 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破產事實,仍取得債權
若債務人的債務人(如丙)在知道債務人無法清償或已申請破產的情況下,仍從第三方取得對債務人的債權(如從丁處受讓債權),不得抵銷。但以下情形除外:
債權因法律規定取得(如繼承);
債權因破產申請一年前發生的原因取得(如2024年簽訂的買賣合同,2025年破產)。
法律邏輯:
防止債務人通過關聯交易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維護破產財產的完整性,保障全體債權人利益。
案例:甲企業破產申請受理后,丙從丁處受讓對甲的債權。丙欠甲80萬元,若允許抵銷,丙將少支付80萬元,而甲的財產本應分配給全體債權人。
三、破產抵銷權的行使程序:管理人審查與訴訟救濟
1. 提出抵銷主張
債權人需向管理人提交書面抵銷通知,說明抵銷的債權債務金額、依據及計算方式。
2. 管理人審查
管理人應在收到通知后30日內審查抵銷主張,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審查內容包括:
債權債務是否真實存在;
是否符合抵銷條件;
是否存在禁止抵銷的情形。
3. 異議處理
若管理人不同意抵銷,債權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抵銷有效。法院將綜合證據判斷抵銷是否合法。
案例:某企業破產清算中,債權人主張抵銷債務,管理人以“債權未到期”為由拒絕。債權人起訴后,法院認定債權雖未到期,但債務人已破產,視為到期,判決抵銷有效。
四、實務風險與合規建議
1. 債權人風險
抵銷主張被駁回:若不符合抵銷條件或存在禁止情形,抵銷主張可能被管理人或法院駁回;
惡意抵銷的法律責任:若債權人通過虛構債務、低價收購債權等方式惡意抵銷,可能被追究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2. 管理人風險
審查不嚴的責任:若管理人未盡審查義務,導致不符合條件的抵銷生效,可能被債權人或法院追究責任;
利益沖突的回避:管理人若與債權人存在關聯關系,需主動回避審查,避免利益輸送。
3. 合規建議
債權人:
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及時主張債權債務抵銷;
避免在知道債務人破產事實后,通過臨時負債或債權轉讓方式惡意抵銷;
保留抵銷主張的書面證據,如通知函、管理人回復等。
管理人:
建立嚴格的抵銷審查流程,核實債權債務真實性;
對存在禁止情形的抵銷主張,及時提出異議;
在審查報告中詳細記錄審查過程及依據。
結語
破產抵銷權是法律賦予債權人的“公平受償利器”,但其行使需嚴守法律邊界。債權人需審慎評估抵銷條件,避免觸碰禁止情形;管理人需嚴格審查,防止利益輸送。唯有如此,才能在破產清算中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平衡,讓每一份債權都能在法律框架內得到合理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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