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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時合同解除權行使規則與實務操作指南
時間:2025-11-27 17:08:54 來源: 作者:
企業破產時合同解除權行使規則與實務操作指南
在企業破產程序中,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如何處理始終是核心爭議點。根據2025年9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且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享有單方解除或繼續履行的決定權。這一規定既保障了破產財產最大化,也平衡了合同相對方的利益。本文將從法律要件、程序規則、實務操作三個維度展開分析,為市場主體提供合規指引。
一、合同解除權的法律要件與行使主體
(一)法定解除權的構成要件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管理人行使解除權需滿足以下條件:
合同成立時間:合同必須成立于破產申請受理前。若合同在破產受理后簽訂,則屬于無效合同(《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
履行狀態:債務人與合同相對方均未履行完畢。例如,某制造業企業破產時,其與供應商簽訂的原材料采購合同中,若企業已支付50%貨款但未提貨,供應商已備貨但未交付,則屬于雙方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管理人決定權:解除權專屬于管理人,債務人或合同相對方均無權單方解除。在某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中,購房者以開發商破產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最終認定解除權歸屬管理人,購房者需通過債權申報主張權利。
(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
管理人作為破產程序的執行者,其解除合同需遵循以下原則:
利益最大化原則:管理人需評估繼續履行合同是否有利于增加破產財產。例如,某科技企業破產時,其與客戶的長期服務合同若繼續履行,可產生持續現金流,管理人選擇繼續履行并要求客戶提供擔保。
公平清償原則:解除合同產生的損害賠償應納入破產債權,按法定順序清償。在某貿易公司破產案中,管理人解除未履行的采購合同后,供應商的損失賠償被認定為普通債權,參與破產財產分配。
二、合同解除的程序規則與時間限制
(一)通知義務與催告程序
管理人行使解除權需履行法定程序:
通知義務:管理人需在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通知合同相對方。若未通知,視為合同解除。
催告程序:若相對方催告管理人行使決定權,管理人需在收到催告后30日內答復,否則視為解除。例如,某物流企業破產時,其與運輸公司的合同未獲管理人答復,運輸公司據此主張合同已解除,法院予以支持。
(二)擔保要求與例外情形
若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相對方有權要求提供擔保:
擔保形式:包括現金、銀行保函、財產抵押等。在某建筑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繼續履行施工合同,但未提供擔保,法院認定合同視為解除。
例外情形:若合同繼續履行不涉及相對方重大風險,法院可酌情免除擔保要求。例如,某零售企業破產時,其與供應商的庫存回購合同因風險較低,法院未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
三、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與實務操作
(一)損害賠償與債權申報
合同解除后,相對方需通過債權申報主張權利:
損害賠償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如已支付的貨款)和間接損失(如預期利潤)。在某制造企業破產案中,供應商因合同解除主張的預期利潤損失未獲法院支持,僅獲賠實際貨款損失。
債權性質:損害賠償債權屬于普通債權,按比例清償。若合同涉及消費者基本生活債權(如預付款消費),則可能優先清償(《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新增條款)。
(二)特殊合同類型的處理規則
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企業破產時勞動合同終止,職工債權(工資、社保等)優先清償。在某互聯網企業破產案中,職工債權清償率達100%,遠高于普通債權。
融資租賃合同:若租賃物所有權歸出租人,管理人可選擇解除合同并返還租賃物,或繼續履行并支付租金。在某醫療設備租賃公司破產案中,管理人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確保醫院設備正常使用。
特許經營合同:若合同繼續履行符合破產財產利益,管理人可繼續履行并要求特許人提供支持。例如,某餐飲企業破產時,管理人繼續使用品牌并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實現品牌價值最大化。
四、實務建議:風險防范與爭議解決
(一)合同相對方的應對策略
及時催告:若管理人未在2個月內通知,相對方應發送書面催告,固定合同解除證據。
債權申報:在債權申報期限內提交合同、付款憑證等證據,主張損害賠償債權。
參與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提出異議,必要時提起債權確認之訴。
(二)管理人的合規操作
建立合同審查機制:對未履行完畢的合同進行分類評估,優先處理涉及職工權益、消費者利益的合同。
履行通知義務:通過公告、書面通知等方式告知相對方合同處理方案,避免程序瑕疵。
提供擔保決策:對繼續履行的合同,綜合評估風險后決定是否提供擔保,必要時尋求法院指導。
結語:破產程序中的合同解除權平衡藝術
企業破產程序中的合同解除權行使,既是法律賦予管理人的工具,也是平衡各方利益的杠桿。2025年《企業破產法》的修訂進一步細化了規則,強調優先保護人身損害賠償債權和消費者基本生活債權,體現了法律的人文關懷。市場主體在參與破產程序時,需精準把握法律要件,通過合規操作實現風險可控與利益最大化。唯有如此,方能在破產程序的浪潮中穩舵前行,實現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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