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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遺囑沖突時,哪份才是法律認可的有效遺囑?
時間:2025-11-28 15:30:52 來源: 作者:
兩份遺囑沖突時,哪份才是法律認可的有效遺囑?
一、遺囑效力沖突的司法裁判邏輯
在司法實踐中,兩份遺囑的效力認定需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2條的明確規定: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訂立的遺囑為準。這一規則打破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傳統認知,確立了“時間優先”原則。例如,2025年北京海淀法院審理的張某遺產案中,被繼承人張某先后訂立自書遺囑與公證遺囑,兩份遺囑均將房產分配給不同子女。法院最終依據時間順序,認定后訂立的公證遺囑有效,判決房產歸后立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所有。
二、遺囑形式合法性審查要點
遺囑的效力不僅取決于時間順序,更需滿足形式要件的法定要求。根據《民法典》第1134-1139條,不同形式遺囑的生效條件如下:
自書遺囑:需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簽名并注明年月日。2025年上海靜安法院審理的李某遺產案中,被繼承人李某的自書遺囑因未親筆書寫全文(僅簽名)被認定無效,法院最終按法定繼承分配遺產。
代書遺囑:需兩名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遺囑人、代書人及見證人共同簽名并注明年月日。2025年廣州天河法院審理的王某遺產案中,代書遺囑因見證人與繼承人存在親屬關系被認定無效,法院改按法定繼承處理。
打印遺囑:需兩名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及見證人在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2025年杭州西湖法院審理的陳某遺產案中,打印遺囑因見證人未在每頁簽名被認定部分無效,僅有效部分按遺囑分配,無效部分按法定繼承處理。
錄音錄像遺囑:需兩名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及見證人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姓名或肖像、年月日。2025年成都武侯法院審理的劉某遺產案中,錄音遺囑因未記錄年月日被認定無效,法院按法定繼承分配遺產。
口頭遺囑:僅限危急情況下訂立,危急情況解除后需以書面或錄音錄像形式重新訂立,否則口頭遺囑失效。2025年武漢江岸法院審理的趙某遺產案中,被繼承人在病危時訂立口頭遺囑,病情好轉后未重新訂立書面遺囑,法院認定口頭遺囑失效,按法定繼承處理。
三、遺囑內容合法性審查標準
遺囑內容需符合《民法典》第1143條的強制性規定,否則部分或全部無效:
處分權限制:遺囑人僅能處分個人合法財產,處分他人財產(如夫妻共同財產中配偶份額)的部分無效。2025年深圳福田法院審理的周某遺產案中,被繼承人周某在遺囑中處分了配偶名下房產,法院認定該部分無效,僅對其個人財產按遺囑分配。
必留份規則:遺囑需為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產份額。2025年南京鼓樓法院審理的吳某遺產案中,被繼承人吳某未為殘疾子女保留必要份額,法院調整遺產分配方案,先劃撥必要份額后剩余部分按遺囑分配。
公序良俗原則:遺囑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2025年天津和平法院審理的鄭某遺產案中,被繼承人鄭某在遺囑中設置“繼承人需放棄婚姻自由”等附加條件,法院認定該條件無效,但遺囑其他部分仍有效。
四、多份遺囑效力認定的實操建議
定期更新遺囑:建議每3-5年重新訂立遺囑,避免因時間久遠導致形式要件缺失(如見證人去世、簽名模糊等)。
選擇可靠見證人:優先選擇律師、公證員等專業人士作為見證人,避免選擇親屬、朋友等可能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
公證遺囑的補充作用:雖然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效力,但公證程序可強化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證明力。2025年司法部數據顯示,經公證的遺囑在訴訟中的采信率達92%,遠高于未公證遺囑。
遺囑保管與登記:建議將遺囑原件交由公證處或律師事務所保管,或通過“中國遺囑庫”等第三方平臺登記,避免遺囑丟失或被篡改。
五、典型案例啟示
2025年最高院發布的第38批指導性案例中,某遺產糾紛案具有典型意義:被繼承人孫某先后訂立三份遺囑,第一份為自書遺囑(未簽名),第二份為代書遺囑(見證人為繼承人朋友),第三份為打印遺囑(見證人簽名不全)。法院審理認為:第一份遺囑因未簽名無效;第二份遺囑因見證人存在利害關系無效;第三份遺囑雖見證人簽名不全,但結合其他證據可認定真實性,最終按第三份遺囑分配遺產。此案警示:遺囑形式要件的瑕疵可能導致整個遺囑無效,訂立遺囑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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