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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組期工資“停擺”:勞動者如何合法維權?
時間:2025-12-05 10:21:24 來源: 作者:
破產重組期工資“停擺”:勞動者如何合法維權?
當企業進入破產重組程序,職工最擔憂的莫過于工資發放問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破產重組并不豁免企業支付工資的法定義務,但實踐中因資產凍結、債務重組方案未定等因素,工資拖欠現象頻發。本文結合2025年最新司法實踐,從協商、投訴、仲裁到參與分配四個維度,為勞動者提供系統性維權指南。
一、協商:優先啟動的柔性解決路徑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即使企業進入破產重組程序,支付工資仍是其核心義務。勞動者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要求管理人明確工資支付時間表及資金來源。
操作要點
書面催告:通過郵件、書面函件等形式,要求管理人出具《工資支付承諾書》,明確支付節點及違約責任。
留存證據:保存勞動合同、工資條、考勤記錄、工作郵件等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為后續維權奠定基礎。
集體協商:若涉及多名職工,可推選代表與管理人談判,提高溝通效率。
案例參考
某制造企業破產重組期間,職工通過集體協商,與管理人達成“分期支付協議”:首期支付50%工資,剩余部分在重組成功后3個月內結清。該協議經法院備案后具備強制執行力。
二、投訴:行政監管的強制干預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責令加付賠償金(標準為應付金額的50%-100%)。
操作流程
提交材料:向企業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提交《投訴書》,附勞動合同、工資拖欠證明等材料。
立案調查:勞動監察部門將在5個工作日內立案,并開展現場調查、詢問企業負責人等程序。
行政處理:若查證屬實,勞動監察部門將出具《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企業限期支付工資及賠償金。
風險提示
若企業已進入破產程序,勞動監察部門的處理結果可能受限于破產財產分配順序,需同步啟動其他維權路徑。
三、仲裁:法律程序的剛性保障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在破產重組期間,仲裁裁決具有優先受償效力。
仲裁請求設計
核心訴求:要求企業支付拖欠工資及加付賠償金(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情形)。
附加訴求:若企業存在未繳社保等違法行為,可一并主張補繳社保及經濟補償金。
證據清單:勞動合同、工資條、考勤記錄、企業破產公告、管理人聯系方式等。
執行保障
仲裁裁決生效后,若企業未履行,勞動者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若企業已進入破產程序,強制執行申請將轉由破產管理人處理,工資債權將納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四、參與分配:破產程序中的優先受償權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以下順序清償:
職工工資、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用及補償金;
社保費用及稅款;
普通債權。
操作要點
債權申報: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通常為公告發布后30日內),向管理人提交《債權申報書》,附工資證明、仲裁裁決書等材料。
債權確認:管理人將編制《債權表》,提交債權人會議核查。若對債權金額或性質有異議,可在會議上提出或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之訴。
分配監督:關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確保工資債權按優先順序受償。若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工資債權,按比例分配。
特殊情形處理
若企業存在惡意轉移資產、虛假破產等行為,勞動者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向法院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追回被轉移資產。
結語:維權與預防并重
破產重組期間的工資糾紛,本質是勞動者生存權與企業重生權的博弈。勞動者需善用協商、投訴、仲裁、分配四重路徑,構建“柔性溝通+剛性法律”的維權體系。同時,企業應認識到,拖欠工資不僅損害勞動者權益,更可能觸發刑事責任(如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最終阻礙重組進程。唯有平衡各方利益,方能實現“保就業”與“促重生”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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