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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追償已結算費用法律解析:債權確認與撤銷權行使實務指南
時間:2025-06-25 09:51:33 來源: 作者:
企業破產追償已結算費用法律解析:債權確認與撤銷權行使實務指南
——從法律邏輯看管理人“翻舊賬”的合理性與邊界
在企業破產程序中,管理人追償已結算費用的現象屢見不鮮,往往引發債權人質疑。根據《企業破產法》及最新司法實踐,管理人此舉并非“秋后算賬”,而是基于法定職責的合法行為。本文結合2025年最新法律修訂與典型案例,解析破產追償的法律邏輯與實務操作。
一、管理人追償已結算費用的法律依據與目的
《企業破產法》的明確授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5條,管理人負有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追回被侵占財產的職責。即使費用已結算,若存在《企業破產法》第31-33條規定的情形,管理人仍可主張撤銷或追回。
追償目的:實現債權公平清償
破產程序的核心價值在于“集體清償”,管理人追償已結算費用的目的在于:
糾正債務人個別清償行為;
擴大破產財產規模,提升全體債權人清償率。
案例佐證:在南京某商貿公司破產案中,管理人通過追回債務人破產前1個月向關聯企業支付的“咨詢費”120萬元,使普通債權清償率從5%提升至8%。
二、管理人追償已結算費用的法定情形與實務操作
可撤銷的個別清償行為(《企業破產法》第31條)
時間要件: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
行為要件: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以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
實務提示:在廣州某物流公司破產案中,管理人成功撤銷債務人破產前6個月向股東支付的“分紅款”80萬元。
無效的個別清償行為(《企業破產法》第33條)
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
虛構債務或承認不真實債務。
風險提示:在成都某科技公司破產案中,債務人通過虛構咨詢合同向關聯企業轉移資金,管理人追回后,相關責任人被追究妨害破產罪。
優先權對抗規則的例外
即使費用已結算,若涉及《民法典》第807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管理人仍需依法保障優先權人權益。
三、債權人應對管理人追償的實務指南
核查追償行為的合法性
要求管理人提供撤銷或追償的法律依據;
核實交易是否符合《企業破產法》第31-33條規定的情形。
案例解析:在武漢某建筑公司破產案中,債權人通過舉證證明交易價格合理,成功阻止管理人追償已結算工程款。
行使債權人會議監督權
對管理人追償行為提出異議;
要求管理人公開追償成本與預期收益。
特殊規則:在杭州某房企破產案中,債權人會議通過決議,要求管理人暫停對小額已結算費用的追償,以降低程序成本。
利用衍生訴訟維權
對管理人違法追償行為,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22條申請更換管理人;
對管理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可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四、2025年法律修訂對追償程序的影響
小額債權快速清償機制
對債權金額10萬元以下的已結算費用,管理人可優先納入快速清償通道,減少追償爭議。
跨境破產協作規則
針對涉外已結算費用,明確適用《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提升跨境追償效率。
管理人履職責任強化
要求管理人在追償已結算費用時,同步披露追償成本與風險,接受債權人會議監督。
五、實務建議與風險防范
交易階段的風險控制
避免在破產前1年內進行非常規交易;
保留交易文件(如合同、發票、銀行流水)。
破產程序中的應對策略
積極參與管理人組織的債權人溝通會;
對爭議費用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破產后的救濟路徑
對管理人違法追償行為,可向法院申訴或提起訴訟;
若發現管理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可向公安機關報案。
結語
管理人追償已結算費用是破產程序中的法定行為,其核心目的在于實現債權公平清償。債權人需理性看待追償行為,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同時,管理人應恪守勤勉盡責義務,確保追償程序合法合規進行。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破產程序的規范運作不僅是法治化的體現,更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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