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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破產期間能否提起訴訟?有限公司破產債務如何處置?
時間:2025-07-04 14:27:52 來源: 作者:
債務人破產期間能否提起訴訟?有限公司破產債務如何處置?
在破產程序中,債務人破產期間的訴訟權利以及有限公司破產債務的處置方式,是債權人、債務人及股東普遍關注的焦點。2025年《企業破產法》及《公司法》的修訂,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法律規則。本文結合最新法律條文與典型案例,系統解析債務人破產期間的訴訟權利及有限公司破產債務的處置策略。
一、債務人破產期間的訴訟權利:集中管轄與例外情形
1. 法律框架:集中管轄原則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1條,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提起。這一規定旨在集中管轄,避免訴訟碎片化影響破產程序效率。
典型案例:
在“甲公司破產清算案”中,債權人通過向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提起確認之訴,成功調整債權性質,體現了集中管轄原則在實務中的應用。
2. 例外情形:允許提起訴訟的情況
債務人主動訴訟:清算組為追回財產或主張權利,可主動提起訴訟(《企業破產法》第34條)。
債權人未申報債權:對債權表中未記載的債權,債權人可在知道或應知權利受損后1年內提起訴訟(《企業破產法》第92條)。
最新動態:
2025年司法解釋明確,清算期間債權人不得單獨提起給付之訴,但可申請確認債權。例如,在“乙公司破產清算案”中,債權人通過確認之訴成功維護自身權益。
二、有限公司破產債務的處置:從清算啟動到債務清償
1. 清算程序的啟動與核心步驟
啟動條件:公司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未成立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強制清算。
核心步驟:
財產接管與保全:清算組接管公司財產后,及時解除保全措施,防止財產流失。
債務審查與追索:對虛假債務行使撤銷權,追回被轉移財產。
清算與分配:制定變價方案,優先以貨幣方式分配財產。
案例解析:
在“濟南某建材有限公司二次破產重整案”中,法院通過“執破協同”機制,在執行程序中處置財產后轉入破產程序,僅用52天完成清算,普通債權清償率達32%。
2. 債務清償順序與特殊情形處理
清償順序: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包括訴訟費、管理人報酬等。
職工債權:工資、醫療補助、社保費用等。
稅款債權:除職工社保外的欠繳稅款。
普通債權:無擔保的普通債權,按比例分配。
特殊情形:
股東責任:未繳出資須加速到期,人格混同時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23條)。
董監高責任:違規擔保或轉移資產需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如“渤海東方化工重整案”)。
三、最新案例與實務啟示:從集中管轄到跨境清算
1. 典型案例解析
跨境訴訟的實踐:
在“江蘇某光伏企業迪拜項目”中,法院通過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實現跨境資產分配耗時9個月,體現國際協作的重要性。
預重整程序的應用:
在“金壇某印染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中,法院通過預重整程序提前溝通債權人,59天完成重整,普通債權清償率提升至47%。
2. 實務操作建議
簽訂前的盡職調查:
核查公司存續狀態、股東出資情況及潛在訴訟風險。
協議條款設計:
明確公司注銷后的債務承接主體及違約責任。
注銷后的持續監控:
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定期查詢公司狀態,及時采取法律行動。
結語
債務人破產期間的訴訟權利及有限公司破產債務的處置,需嚴格遵循《企業破產法》及《公司法》的剛性規則。2025年法律修訂進一步細化了股東與清算組的義務,為債權人維權提供了更清晰的路徑。實務中,債權人應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通過集中管轄與例外情形,最大限度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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