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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期間債務能否強制執行?最新法律規則與實務解析
時間:2025-07-08 15:27:24 來源: 作者:
破產重整期間債務能否強制執行?最新法律規則與實務解析
一、破產重整期間債務執行的法定限制
(一)執行程序的中止與例外
根據2025年《企業破產法》第19條,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但以下情形除外:
擔保債權的優先執行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75條,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可就該財產優先受償。例如,鹽城某房地產公司案中,抵押權人通過拍賣抵押房產獲償,不受重整程序影響。
職工工資與社保的特殊保護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13條,職工債權在破產財產分配中享有第二順位優先權,重整期間仍需優先清償。例如,南京某保理公司案中,職工工資在重整計劃中獲全額清償。
(二)債務執行的禁止性規定
個別清償的無效性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6條,重整期間債務人不得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否則管理人可申請法院撤銷。例如,北京某企業案中,法定代表人因私自償還關聯方債務被追究刑責。
新債務的嚴格限制
重整期間,債務人未經法院同意,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或承擔新債務。例如,深圳某保理公司案中,管理人因債務人擅自借款撤銷重整計劃。
二、特殊情形下的債務執行規則
(一)共益債務的認定與清償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42條,共益債務包括:
繼續營業的合理支出
如采購原材料、支付職工工資等。例如,鹽城某建材公司案中,繼續生產所需的原材料采購費用被認定為共益債務,優先清償。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
包括管理人報酬、審計費用等。例如,南京某科技公司案中,管理人報酬按財產總額的4%計提,優先支付。
(二)刑事涉案債務的特殊處理
“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原則
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28條,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實的,原則上刑事案件優先審理。例如,某房企法定代表人因非法集資被立案,破產程序需等待刑事判決結果。
刑事退賠與民事債權的清償順序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13條,刑事退賠屬于普通債權,在職工債權、稅款后清償。例如,鹽城某線纜公司案中,刑事受害人與民事債權人按比例獲償。
三、實務操作中的注意事項
(一)債務人的合規義務
財產保管與報告
債務人需妥善保管財產、賬簿,配合管理人調查。違反義務的,法院可采取罰款等強制措施。
禁止轉移資產
重整期間,債務人不得隱匿、轉移財產,否則管理人可申請法院撤銷相關行為。例如,某房企案中,法定代表人因轉移資產被追究刑責。
(二)債權人的權利行使
參與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可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財產管理方案等,并監督管理人執行。例如,南京某園區管理公司案中,全體債權人同意分期償還方案。
異議與訴訟權利
對管理人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在公示后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某稅務局通過訴訟確認教育費附加的債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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