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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條件與實務操作指南
時間:2025-07-16 14:19:02 來源: 作者: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條件與實務操作指南
一、法定解除情形與法律依據
根據2025年《勞動合同法》及最新司法解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需嚴格遵循法定條件:
1. 協商解除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操作要點: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
2. 勞動者單方解除
即時解除情形(無需提前通知):
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保護或支付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冒險作業(《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
預告解除情形: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試用期提前3日)
3.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過錯性解除(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
非過錯性解除(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患病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二、2025年最新司法動態與案例解析
1. 電子證據效力認定
區塊鏈存證應用:微信聊天記錄、郵件等電子證據需通過司法鏈平臺固化(成都中院案例)
掃描簽名效力:未經勞動者確認的電子簽名可能被認定無效(新疆李某案)
2. 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案
案情:成都某公司未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合同后獲賠雙倍經濟補償金
判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
實務啟示:用人單位需保留崗位調整、薪資發放的完整證據
案例2:電子勞動合同效力案
案情:新疆某公司使用掃描簽名簽訂合同,被認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判決結果:支付雙倍工資差額34.073.57元
合規建議:通過政府認可的電子簽約平臺簽訂合同
三、實務操作指南
1. 解除前評估與證據收集
用人單位:
審查勞動者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過錯情形
保留違紀行為證據(如監控錄像、書面警告)
勞動者:
收集用人單位未繳社保、拖欠工資的證據(銀行流水、社保記錄)
通過EMS郵寄解除通知(備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2. 經濟補償與賠償計算
經濟補償金: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上限12年(高收入者按社平工資3倍封頂)
違法解除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2倍
特殊情形:未簽書面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差額(最長11個月)
3. 爭議解決路徑
勞動仲裁:1年內申請,提交仲裁申請書、證據材料
訴訟程序:對仲裁不服的15日內起訴,建議同步申請財產保全
執行階段: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凍結用人單位賬戶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建議用人單位建立合規管理制度,勞動者保留關鍵證據。遇到爭議時,可通過“協商-仲裁-訴訟”梯度維權,必要時申請法院調取電子證據。記住,法律賦予的權利需主動主張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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