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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書面合同工程款超五年:追討困境與破局之道
時間:2025-11-18 16:52:26 來源: 作者:
無書面合同工程款超五年:追討困境與破局之道
2025年9月,四川省某縣發生一起特殊工程糾紛:2020年3月,個體包工頭陳某為某養殖場完成鋼結構廠房建設,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僅口頭約定工程款120萬元,驗收后支付。2020年12月工程交付使用,但養殖場以“資金緊張”為由拖延付款。截至2025年10月,陳某雖多次催討,仍未收回分文。這一案例揭示了無書面合同工程款追討的三大難題:事實合同認定難、訴訟時效抗辯風險高、證據固定要求嚴。本文將從法律規則、實務操作、風險防范三個層面展開系統分析。
一、法律規則:事實合同關系的認定依據
事實合同關系的構成要件
根據《民法典》第490條,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在工程領域,需滿足以下條件:
實際施工行為:承包方需提供施工記錄、材料采購憑證、工人考勤表等證據,證明已實際完成工程。
交付使用事實:工程已交付發包方使用,且發包方未提出質量問題。例如,陳某可提供養殖場使用廠房養殖生豬的監控錄像、水電費繳納記錄等。
價款約定證明:通過聊天記錄、錄音、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雙方對工程款金額達成合意。如陳某可提供與養殖場負責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其中明確提到“120萬,驗收后付清”。
訴訟時效的起算與中斷
起算點:根據《民法典》第188條,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算。在工程款糾紛中,通常以“應付工程款之日”為起算點,具體包括:
工程已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未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未交付且未結算的,為起訴之日。
中斷情形:根據《民法典》第195條,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權利人起訴或申請仲裁等行為,均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例如,陳某若能提供2021年、2023年向養殖場發送的催款函,即可證明時效中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二、實務操作:追討工程款的關鍵步驟
證據收集:構建完整證據鏈
施工證據:收集施工日志、材料采購發票、工人工資發放記錄、監理簽字文件等,證明施工事實。
交付證據:提供工程驗收報告、使用照片、水電費繳納記錄等,證明工程已交付使用。
價款證據:整理聊天記錄、錄音、證人證言等,證明雙方對價款的約定。例如,陳某可申請證人(如材料供應商、工人)出庭作證,證實養殖場負責人曾口頭確認120萬元價款。
催告證據:保留催款函、律師函、短信、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明未放棄權利。
協商調解:低成本解決爭議
行業調解:向當地建筑業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借助第三方中立機構促成和解。例如,陳某可向縣建筑業協會提交調解申請,由協會指派專家主持調解,達成分期付款協議。
律師協商:委托律師與發包方談判,以“法律意見書”形式明確告知訴訟風險,推動雙方達成和解。例如,律師可向養殖場發送律師函,明確“若不付款,將申請財產保全并追究逾期利息(按LPR計算)”。
訴訟仲裁:法律武器的運用
起訴條件:若協商無果,需在訴訟時效內(通常3年,但可中斷)向法院起訴。需注意:
被告主體資格:起訴養殖場時,需明確其為個體工商戶還是公司,避免主體錯誤;
管轄法院:工程所在地法院通常具有管轄權;
財產保全:申請凍結養殖場銀行賬戶或查封廠房,防止轉移財產。
仲裁選擇:若合同(即使口頭)約定仲裁條款,需向約定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具有一裁終局、保密性強等優勢。
三、風險防范:未雨綢繆的應對策略
事前預防:書面合同的重要性
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工程范圍、價款、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避免口頭約定的模糊性。例如,合同可約定“工程驗收后30日內支付全部工程款,逾期按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公證條款:對關鍵條款(如價款、工期)進行公證,增強證據效力。
擔保條款:要求發包方提供擔保(如房產抵押、第三方保證),降低付款風險。
事中管理:過程證據的固定
定期對賬:每月與發包方核對工程量及價款,形成書面對賬單并簽字確認。
變更簽證:工程變更時,及時辦理簽證手續,避免口頭變更導致的價款爭議。
進度款申請:按合同約定提交進度款申請,保留發包方簽字確認的憑證。
事后救濟:多途徑維護權益
申請支付令:若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迫使發包方在15日內付款或提出異議。
參與分配:若發包方進入破產程序,及時申報債權,參與破產財產分配。
刑事報案:若發包方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針對農民工工資),可向公安機關報案。
結語:法律智慧與商業韌性的融合
無書面合同工程款追討,既是法律技術的較量,更是商業韌性的考驗。對承包方而言,需樹立“先小人后君子”的風險意識,通過書面合同、過程管理、證據固定等手段降低風險;若已陷入糾紛,則需靈活運用協商、調解、訴訟等工具,在法律框架內維護權益。唯有如此,方能在復雜多變的工程市場中行穩致遠,避免“血汗錢”付諸東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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