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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勞動合同被開除如何維權?雙倍工資與賠償金全攻略
時間:2025-11-20 16:25:22 來源: 作者:
未簽勞動合同被開除如何維權?雙倍工資與賠償金全攻略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卻被開除,是勞動者最常遭遇的侵權情形之一。根據2025年最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者不僅可主張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還能要求違法解除的賠償金。本文結合典型案例與實務操作,系統梳理維權路徑、證據要求及賠償計算標準。
一、未簽勞動合同被開除的法律依據與維權基礎
(一)未簽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例如,某員工2025年1月入職,企業未簽合同,則2月至12月期間,企業需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差額。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
若企業無正當理由開除員工(如虛構“嚴重違紀”事實),屬于違法解除,需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支付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經濟補償金按工作年限計算,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例如,某員工工作2年3個月被違法開除,企業需支付2.5個月×2=5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二、維權核心證據: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五大關鍵材料
(一)工資支付憑證
銀行流水、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需顯示轉賬方為企業賬戶或負責人賬戶)、工資條等。例如,某員工提供銀行流水,顯示企業每月15日固定轉賬“工資”5000元,仲裁委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二)工作證與考勤記錄
工作證、門禁卡、考勤表、打卡記錄(需顯示企業名稱或員工姓名)等。例如,某員工提供企業微信考勤截圖,顯示其2025年1月至10月全勤打卡,仲裁委采納該證據。
(三)工作成果與溝通記錄
工作郵件、項目合同、客戶聊天記錄、工作群對話等。例如,某銷售員提供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合同上“經辦人”一欄為其姓名,仲裁委認定其為企業員工。
(四)同事證言
其他員工的書面證言(需附證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例如,某員工提供3名同事的書面證言,證明其自2025年3月起在企業工作,仲裁委結合其他證據予以采信。
(五)社保繳納記錄
若企業為員工繳納了社保,可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查詢并打印記錄,作為勞動關系證明。
三、維權全流程:從協商到仲裁再到訴訟的路徑選擇
(一)內部協商與投訴
與企業協商:向人力資源部門或管理層提出書面申訴,要求簽訂合同、支付雙倍工資及賠償金;
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撥打12333熱線或通過“全國根治欠薪線索反映平臺”提交投訴材料,勞動監察部門將責令企業限期整改。
(二)申請勞動仲裁
若協商與投訴無果,需在1年仲裁時效內(自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請,仲裁請求可包括:
確認勞動關系;
支付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最多11個月);
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補繳社保(需通過社保稽核部門處理,仲裁委不直接受理補繳訴求)。
(三)提起訴訟
若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例如,某員工因仲裁委未支持其全部訴求,向法院起訴后,法院經審理改判企業支付更高金額賠償。
四、典型案例解析:未簽合同被開除的維權成功范本
案例1:雙倍工資與賠償金雙獲支持
2025年3月,張某入職某科技公司,未簽勞動合同。同年10月,公司以“能力不足”為由開除張某。張某提供工資流水、工作郵件、考勤記錄等證據,申請仲裁要求:
支付2025年4月至10月雙倍工資差額4.2萬元(月薪6000元×7個月);
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1.2萬元(工作7個月,按1個月工資計算,雙倍為2個月工資)。
仲裁委裁決支持全部訴求,企業需支付總計5.4萬元。
案例2:證據不足訴求被駁回
2025年5月,李某入職某餐飲企業,未簽合同。同年8月,企業以“曠工”為由開除李某。李某僅提供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企業負責人曾安排工作),但無法證明曠工事實不存在。仲裁委裁決:
支持雙倍工資差額1.5萬元(月薪5000元×3個月);
駁回賠償金訴求(因李某未證明企業違法解除)。
五、實務風險提示與應對策略
(一)證據瑕疵風險
若工資流水未顯示轉賬方名稱,可通過補充社保記錄、工作證等證據佐證;若考勤記錄為電子版,需公證或由企業蓋章確認。
(二)企業偽造證據風險
若企業提供虛假考勤記錄或規章制度,勞動者可申請仲裁委調取監控錄像或要求企業提供原始數據。例如,某企業偽造員工簽字確認的《員工手冊》,仲裁委委托鑒定機構鑒定后認定簽字為偽造,支持員工賠償金訴求。
(三)超過仲裁時效風險
若勞動關系終止超過1年,勞動者可嘗試通過“時效中斷”規則補救,如證明曾向企業催討欠薪或投訴至勞動監察部門。
六、啟示與思考:未簽合同被開除維權的深層價值
未簽勞動合同被開除的維權,不僅關乎個體權益,更推動企業規范用工管理。例如,某企業因頻繁未簽合同被多名員工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后,企業被迫建立勞動合同電子化管理系統,實現“入職即簽合同”,避免類似爭議。此外,勞動者需注意,維權過程中需保持理性,避免采取過激行為(如破壞企業財物),否則可能因“嚴重違紀”被企業合法解除,喪失賠償機會。
結語:未簽勞動合同被開除的維權,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律博弈。勞動者需主動學習法律知識,及時收集證據,在爭議發生時果斷維權;企業則需摒棄僥幸心理,依法簽訂合同、規范解除流程,否則將面臨法律制裁與聲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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