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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哪些內容
時間:2024-10-12 16:27:08 來源: 作者: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通常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另有約定或法律規定為個人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及相關法律法規,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這包括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勞動所得的收入,如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勞務報酬則是指退休人員退休之后又出去勞務工作,這部分收入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老師工資收入以外,在校外講課或者與他人一起做課題獲得的勞務報酬,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這包括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收益,如開辦企業、個體工商戶、承包經營等所得的利潤。
也包括夫妻一方或雙方用共同財產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如股票、債券、基金、房產等投資所得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這包括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創作作品、發明創造、商標使用等所獲得的知識產權收益,如稿費、專利使用費、商標使用費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知識產權本身是在婚前取得的,那么婚后因行使該知識產權所獲得的收益通常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這包括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這包括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財產性權益。
也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等。
此外,還有一些特殊情況需要注意: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財產有特別約定,如約定某些財產歸個人所有或共同所有,那么這些約定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將優先于法定財產制適用。
如果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些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而被視為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總的來說,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范圍廣泛,涵蓋了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收益、投資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贈與所得以及其他財產性權益等多個方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充分考慮這些財產的性質和來源,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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