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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賬目糾紛與破產清償撤銷的法律應對指南
時間:2025-05-08 09:20:02 來源: 作者:
合伙賬目糾紛與破產清償撤銷的法律應對指南
——合伙人拒交賬本清算困境與破產程序中個別清償的合法性審查
一、合伙人不交賬本導致清算受阻的法律救濟路徑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六條與第一百零三條,合伙企業解散后,若合伙人拒不提交賬本導致清算無法進行,其他合伙人可通過以下途徑維護權益:
法院強制介入:其他合伙人可向法院申請責令拒交賬本者提交財務資料。若拒不履行,法院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并責令其承擔因遲延清算導致的損失。
指定清算人制度:若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其他合伙人可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可依法接管合伙財產、清理債權債務,并委托專業機構審計賬目,費用由拒交賬本者承擔。
違約責任與賠償:若合伙協議約定賬目提交義務與違約責任,拒交者需承擔違約金。例如,在(2018)最高法民申170號案中,因合伙人未提供完整賬目導致審計受阻,法院酌定其返還對方一定比例投資款。
二、破產程序中個別清償行為的撤銷要件
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破產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若債務人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撤銷,但以下例外情形除外:
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例如,清償行為幫助債務人維持運營,避免資產貶損。
程序合法性審查:
時間節點:清償行為需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
債務人狀態:需證明債務人當時已具備破產原因。
例外情形:如清償債務后債務人資產顯著增加,或清償行為系基于法律強制執行程序。
三、典型案例與法律風險提示
合伙賬目糾紛案例:某合伙企業因執行合伙人拒交賬本導致清算停滯,其他合伙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并委托審計機構,最終法院判定拒交者承擔審計費用及部分損失賠償。
破產清償撤銷案例:某公司破產前三個月向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管理人以清償行為未使債務人受益為由申請撤銷,法院支持并追回清償款項。
四、實務建議
合伙企業:在合伙協議中明確賬目提交義務、違約責任及清算程序,保留溝通記錄作為證據。
破產債權人:密切關注債務人清償行為,若發現異??梢蠊芾砣松暾埑蜂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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