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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主張賠償?
時間:2025-05-21 14:51:57 來源: 作者: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主張賠償?
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續簽合同,直接影響勞動關系的存續及雙方權益。若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依法主張經濟補償甚至賠償金。本文結合《勞動合同法》及司法實踐,從法律角度解析賠償標準、計算方式及維權路徑,為勞動者提供切實可行的操作指南。
一、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法律定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若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續簽,則屬于違法終止勞動關系,需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
二、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與范圍
經濟補償的法定標準
按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的界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若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違法終止的賠償金
若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續簽勞動合同且不符合法定免責情形(如勞動者拒絕維持或提高條件的續簽),則屬于違法終止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賠償主張的法律依據與適用情形
用人單位主動不續簽
若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即單方面決定不續簽,或未提供續簽條件,勞動者可主張經濟補償。例如,某勞動者在單位工作3年8個月,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未續簽,且未提供續簽條件,則單位應支付4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年×1個月工資+8個月按1年計算×1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降低條件續簽
若用人單位提出續簽勞動合同,但降低了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如降低工資、減少福利等),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仍需支付經濟補償。例如,單位提出將原月薪8000元降至7000元續簽合同,勞動者拒絕續簽,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關系
若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續簽勞動合同,且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主張賠償金。例如,單位以“經營困難”為由拒絕續簽,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且未履行法定協商程序,勞動者可主張二倍賠償金。
四、勞動者主張賠償的維權路徑
協商解決
勞動者可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協商過程中,注意保留溝通記錄(如郵件、短信、錄音等),以備后續維權使用。
申請勞動仲裁
若協商無果,勞動者可在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仲裁申請需提交以下材料:
仲裁申請書(需寫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仲裁請求、事實與理由);
身份證明及用人單位工商登記信息;
勞動合同、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
其他相關證據(如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書面通知、溝通記錄等)。
提起訴訟
若對仲裁裁決不服,勞動者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需提交仲裁裁決書、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法院將依法審理并作出判決。
五、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與合規建議
法律責任
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續簽勞動合同,需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行政處罰:若用人單位存在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等違法行為,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罰款。
合規建議
依法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與勞動者協商續簽事宜,明確續簽條件及待遇。
完善用工管理: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流程,避免因程序違法而承擔法律責任。
加強溝通協商:在續簽勞動合同過程中,充分聽取勞動者意見,尊重勞動者選擇權,避免因單方面決定而引發糾紛。
六、對勞動者的啟示與思考
增強法律意識
勞動者應了解《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明確自身權益及維權途徑。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主動與用人單位溝通續簽事宜,避免因疏忽而權益受損。
保留相關證據
在工作過程中,注意保留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工作證等證據,以備維權時使用。若用人單位拒絕續簽勞動合同,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如書面通知、溝通記錄等)。
積極尋求幫助
若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勞動者可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維權過程中,可尋求專業律師或法律援助機構的幫助,確保維權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結語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續簽勞動合同,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勞動者應增強法律意識,通過合法途徑維權;用人單位應依法規范用工行為,切實履行社會責任。雙方應共同遵守法律法規,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為社會的和諧發展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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