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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人能否獲償?終止重整與程序終結的法律區別
時間:2025-05-25 11:18:23 來源: 作者:
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人能否獲償?終止重整與程序終結的法律區別
一、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人能否拿到錢?
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人能否獲償,取決于債務人財產狀況及法律救濟途徑:
破產財產分配順序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按以下順序清償:
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
職工債權(工資、社保等);
稅款債權;
普通債權。
若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普通債權人按比例受償。例如,某企業破產財產僅能覆蓋職工債權和部分稅款,普通債權人最終僅獲10%清償。
追加分配的可能性
破產程序終結后兩年內,若發現債務人存在可追回的財產(如依據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撤銷行為追回的財產),債權人可申請追加分配。某債權人因債務人破產前一年內無償轉讓資產,在程序終結后一年內提起訴訟,法院追回資產并裁定追加分配,該債權人最終獲得部分清償。
擔保債權的優先受償
若債權設有擔保(如抵押、質押),債權人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就擔保物優先受償,不受破產財產分配順序限制。
二、終止破產重整與終結破產程序的法律區別
終止重整的法律后果
根據《企業破產法》,終止重整可能觸發以下后果:
轉為清算程序:若重整計劃未獲通過或執行失敗,法院將裁定終止重整并宣告破產,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重整計劃失效:債權人此前作出的讓步(如減免債務)失效,按原債權數額參與分配。
管理人監督權終止:重整計劃執行期間,管理人僅對執行情況享有監督權,終止后不再承擔管理職責。
終結破產程序的法定情形
終結破產程序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破產財產分配完畢;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分配;
追加分配后無剩余財產。
終結后,企業法人資格注銷,債權人未獲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
兩者核心區別
性質不同:終止重整是重整程序的階段性結果,可能轉為清算;終結破產程序是破產程序的最終結束。
法律后果不同:終止重整后,債權人仍可參與清算程序分配;終結破產程序后,債權人喪失繼續追償的權利(除追加分配外)。
三、債權人應對策略
積極參與重整程序:在重整期間,債權人可通過債權人會議監督重整計劃制定,避免債務人惡意減少財產。
及時申請追加分配:破產程序終結后兩年內,債權人應密切關注債務人財產動態,發現可追回財產時立即申請追加分配。
區分程序性質:若企業進入重整程序,債權人需關注重整計劃執行情況;若重整終止,應及時參與清算程序以保障權益。
結語
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人仍可通過法律手段追償,但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終止破產重整與終結破產程序在法律性質和后果上存在本質區別,債權人需準確區分并采取相應策略。通過及時行使權利、參與程序監督,債權人可在破產程序中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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