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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期間財產權利邊界與保護實務指南
時間:2025-05-29 09:33:49 來源: 作者:
破產重整期間財產權利邊界與保護實務指南
——解析債務人、債權人、戰略投資者三方權益博弈
破產重整作為企業拯救的核心程序,其本質是對債務人財產權利的重新配置。根據《企業破產法》第73條至第89條,重整期間債務人財產處于“特別保護狀態”,各方當事人的財產權利行使均需遵循法定邊界。本文結合2025年最新司法解釋,系統梳理債務人、債權人、管理人及戰略投資者的權利義務關系,揭示財產權利行使的合規路徑與風險防范要點。
一、債務人財產管理權:從絕對控制到有限行使
自主經營權的法律邊界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73條,經法院批準,債務人可在管理人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但需注意:
重大決策需審批:涉及資產處置、借款、擔保等重大事項,須經債權人會議同意或法院許可;
信息披露義務:債務人需定期向管理人報告經營狀況,包括合同簽訂、資金往來等核心信息。
財產處分權的限制
債務人不得擅自處分核心資產,包括:
土地、廠房、設備等生產資料;
知識產權、商標、專利等無形資產;
賬面價值超過重整企業資產總額5%的非經營性資產。
例外情形:經法院批準的資產置換或引入戰略投資者所需的資產轉讓。
二、債權人財產權益的保障機制
債權申報與審查規則
債權人需在法院確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未申報者不得參與重整計劃表決。管理人審查債權時,需重點核查:
債權真實性(如合同、判決文書等證據);
債權性質(優先債、普通債、劣后債);
債權金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等)。
財產擔保權的特別保護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75條,擔保權暫停行使的例外情形:
擔保物可能毀損、滅失;
擔保物價值明顯減少;
債務人未提供等值擔保。
實務中,法院通常要求債務人提供替代擔保或設立共管賬戶,以保障擔保債權人利益。
三、戰略投資者的權利與義務
投資協議的核心條款設計
戰略投資者需重點關注:
投資對價支付方式:現金支付、債權轉股權、資產置換等;
經營控制權分配:董事會席位、高管任命權、重大決策權;
風險兜底條款:未披露債務責任承擔、或有負債補償機制。
反稀釋條款的合法性邊界
為保護投資者利益,投資協議常設置反稀釋條款,但需符合:
不得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
不得違反《企業破產法》關于公平清償的原則;
需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
四、實務指南:財產權利沖突解決路徑
管理人監督權的行使
管理人職責包括:
審查債務人經營行為的合規性;
召集債權人會議審議重大事項;
對違法行為提起撤銷權訴訟。
典型案例:某重整企業未經批準低價轉讓資產,管理人起訴要求撤銷交易,法院支持管理人主張。
債權人委員會的制衡作用
債權人委員會可:
監督債務人財產管理;
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申請法院更換管理人。
數據顯示,設有債權人委員會的重整案件,債權人權益實現率平均提高15%。
五、最新司法動態:財產權利保護的強化趨勢
2025年《破產審判紀要》新規
明確重整期間債務人財產處分需經“雙重審查”(管理人初審+法院復核);
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重大資產處置進行價值評估;
強化對關聯交易的穿透式審查,防止利益輸送。
刑事責任追責機制
對于債務人隱匿財產、虛構債務等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162條之二虛假破產罪,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結語:權利平衡與重整價值的實現
破產重整的本質是“在司法保護下實現企業再生”,財產權利的配置需兼顧效率與公平。債務人需恪守誠信義務,債權人應理性參與程序,戰略投資者則需平衡風險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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