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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調解后公司拒不履行?四步維權策略破解執行難題
時間:2025-11-20 17:31:37 來源: 作者:
勞動仲裁調解后公司拒不履行?四步維權策略破解執行難題
勞動仲裁調解是快速解決糾紛的途徑,但部分公司為拖延履行,在調解后拒不支付款項。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2025年修訂的《仲裁法》,勞動者可通過以下四步實現權益救濟。
一、調解協議的效力:從合同到強制執行力的轉化
1. 調解協議的法律性質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五條,調解協議具有合同效力,雙方應按約定履行。若公司拒不履行,勞動者可依據協議申請仲裁恢復審理或直接申請司法確認。
2. 司法確認程序
勞動者可在調解協議生效后15日內,向基層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出具民事裁定書,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
案例參考:某勞動者與公司在仲裁調解中達成“公司支付經濟補償3萬元”的協議,勞動者申請司法確認后,法院裁定協議有效。公司仍拒付,勞動者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二、恢復仲裁程序:針對未申請司法確認的情形
若勞動者未申請司法確認,可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一條,向原仲裁委申請恢復仲裁程序,并提交以下材料:
調解協議原件;
公司拒不履行的證明(如催款記錄、公司書面拒絕函);
恢復仲裁申請書。
審理結果:仲裁委將重新審理并作出裁決,勞動者可憑裁決書申請強制執行。
三、強制執行申請:材料與流程詳解
1. 申請材料清單
強制執行申請書(載明執行請求、事實理由);
生效法律文書(調解書、裁決書或司法確認裁定書);
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公司工商登記信息)。
2. 管轄法院選擇
向以下法院申請執行:
公司住所地基層法院;
公司財產所在地基層法院(如銀行賬戶開戶地)。
實務提示:若公司有多個財產所在地,勞動者可選擇最便于執行的法院(如凍結大額存款的銀行所在地)。
四、執行措施與信用懲戒:迫使公司履行義務
1. 財產查控措施
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后,將通過“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查詢公司名下財產,并采取以下措施:
凍結銀行賬戶、微信、支付寶等資金賬戶;
查封不動產、車輛、股權等財產;
扣押、拍賣動產(如設備、存貨)。
案例警示:某公司因拒不支付10萬元工資,被法院查封生產線并拍賣,最終履行全部義務。
2. 信用懲戒措施
若公司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可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采取以下限制:
限制高消費(如禁止乘坐飛機、高鐵);
限制貸款、投標、政府補貼等商業活動; -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將被限制出境。
數據支撐: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數據顯示,納入失信名單的企業中,72%在3個月內主動履行義務。
3. 刑事責任追究
若公司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如隱藏、轉移財產),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責任人可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典型案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逃避執行,將公司賬戶資金轉至個人賬戶,被法院以拒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結語:從預防到救濟的全鏈條維權思維
勞動合同糾紛的解決需貫穿“事前預防、事中取證、事后救濟”的全鏈條思維:
事前預防:入職時簽訂書面合同,保留工資、考勤等證據;
事中取證:糾紛發生后及時固定證據(如錄音、錄像、書面催告);
事后救濟:優先選擇仲裁調解,若調解不成或公司拒不履行,果斷申請仲裁恢復審理或司法確認,并通過強制執行實現權益。
在法治社會背景下,勞動者應善用法律武器,而企業亦需誠信經營,共同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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