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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還債程序全解析:六類案件適用場景與實務要點
時間:2025-05-29 10:07:41 來源: 作者:
企業破產還債程序全解析:六類案件適用場景與實務要點
——從清算到預重整的法律路徑選擇
破產制度作為市場主體退出與拯救的核心機制,其程序設計體現了“債權人公平受償”與“企業再生”的雙重價值目標。根據《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我國破產還債程序已形成“清算、重整、和解”三元架構,并衍生出預重整、跨境破產等特殊程序。本文結合2025年最新司法實踐,系統梳理六類破產案件的適用場景與操作要點,為企業、債權人及司法實務提供全流程指引。
一、破產清算:企業市場退出的終極程序
適用情形
企業資不抵債且無挽救可能;
股東會決議解散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組;
營業執照被吊銷或撤銷后未依法清算。
典型案例:某制造企業因環保政策關停,資產不足以清償優先債權,法院裁定進入破產清算。
核心流程
申請主體:債務人、債權人、負有清算責任的人;
管理人選任:法院指定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
財產處置:通過拍賣、變賣等方式變現資產,優先清償職工債權、社保債權、稅款債權,剩余財產按比例分配給普通債權人。
實務難點
隱匿財產追查:管理人可申請法院調取企業銀行流水、稅務記錄;
破產費用保障:無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報酬可申請財政專項基金墊付。
二、破產重整:困境企業的再生之路
適用情形
企業具有持續經營價值(如品牌、技術、資質);
存在戰略投資者或重組方案;
債權人協商一致同意重整。
標桿案例:海航集團通過“破產重整+資產重組”實現債務風險化解,保留主營業務。
核心流程
重整計劃制定:需包含債權調整方案、經營方案、償債資金來源;
表決規則:分組表決(職工債權組、稅款債權組、普通債權組、出資人組),各組過半數同意且所代表債權額占該組三分之二以上;
強制批準權:法院可強制批準未獲全組通過但符合法定條件的重整計劃。
最新司法趨勢
2025年《破產審判紀要》明確重整期間債務人借款可參照共益債務優先清償;
引入“預重整”制度,允許企業在法院受理前與債權人協商重整方案。
三、破產和解:債權人的妥協藝術
適用情形
債務人暫無清償能力但未來具有償債可能;
債權人內部對債務減免達成共識。
典型案例:某貿易公司通過和解協議將債務清償期延長五年,債權人讓渡30%本金。
核心流程
和解協議草案:需明確債務清償比例、期限、擔保措施;
表決規則: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所代表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
協議執行: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并宣告破產。
四、預重整:庭外重組與司法程序的銜接
適用情形
大型企業集團或上市公司重整;
需要快速穩定經營、避免資產貶值的案件。
創新實踐:某上市房企通過預重整程序,在30日內與主要債權人達成重組框架協議。
核心優勢
效率提升:庭外協商成果可直接導入司法程序;
成本降低:避免正式重整程序中的高昂費用;
商業秘密保護:協商過程不公開,減少市場波動風險。
五、跨境破產:涉外債務的協調機制
適用情形
債務人主要財產位于境外;
境外破產裁決需在中國境內得到承認。
典型案例:某跨國集團在中國法院申請承認美國破產裁決,實現全球資產統一分配。
法律適用
《企業破產法》第5條:境外破產裁決需經法院裁定承認后才可執行;
《聯合國跨境破產示范法》原則:尊重主要利益中心地法院的管轄權。
六、執行轉破產:解決“執行難”的創新路徑
適用情形
被執行企業資不抵債;
多個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
數據支撐:2025年全國法院通過“執轉破”程序化解執行案件12萬件,涉及債權金額超8000億元。
操作要點
執行法院需征詢債權人意見,同意率達60%以上可移送破產審查;
破產受理后,執行程序中止,已查封財產納入破產財產統一分配。
結語:程序選擇背后的法治邏輯
破產程序的選擇本質是“效率與公平”“拯救與退出”的價值權衡。企業需結合自身資產狀況、行業前景及債權人結構,選擇最優路徑;債權人則需理性參與程序,平衡當期利益與長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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