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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行清算組成員選任規則與破產追債實務指南
時間:2025-07-14 10:32:02 來源: 作者:
公司自行清算組成員選任規則與破產追債實務指南
2025年北京企業自行清算案件中,因清算組選任不規范引發的糾紛占比達41%。本文結合《公司法》及北京地方標準,系統解析自行清算組成員的產生規則與破產追債策略。
一、自行清算組成員的選任
1. 選任主體與資格
選任主體:
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確定人員
資格要求:
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無《公司法》第146條規定的禁止情形
優先選任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北京朝陽區案例要求至少1名專業人員)
典型案例:海淀區某公司清算組因未包含財務人員,被法院裁定重新選任(2025年京0108民初345號案)
2. 組成結構與職責
人數要求:3-15人(北京地方標準建議5-7人為宜)
職責劃分:
清算組組長:主持全面工作,對外代表清算組
財務小組:負責資產清查與債務核對
法律小組:處理訴訟與債權申報事務
特殊規定:清算組成員需在《北京晚報》等市級媒體公告(參考2025年京0101破清1號案)
二、自行清算中的債務追償
1. 債權申報與確認
申報期限:自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60日內公告
申報方式:書面申報為主,電子申報需經清算組確認
異議處理:債權人可對清算方案提起訴訟(訴訟期間不停止清算)
2. 債務清償規則
清償順序:與破產清算相同,但需優先支付清算費用
特殊情形:
股東借款:視為普通債權(但有證據證明為資本性投入的除外)
職工債權:需經勞動仲裁確認(北京高院要求優先清償)
三、破產追債的特殊路徑
1. 破產清算中的追債策略
債權申報:通過"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在線申報
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參與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制定
管理人監督:對管理人行為提出異議(需在知道后15日內提出)
2. 股東責任追究
出資加速到期:股東未屆出資期限的,管理人可要求提前繳納
人格否認:股東濫用權利逃避債務的,需承擔連帶責任(參考2025年京0105民初678號案)
刑事責任:發現轉移資產等行為的,可向公安機關舉報(如妨害清算罪)
四、實務操作指南
清算組合規管理:
建立清算日志,記錄每日工作進展
對重大資產處置需經2/3以上成員同意
定期向工商部門報送清算進度
債權人維權要點:
及時調取公司財務賬冊(通過法院調取令)
對異常交易申請撤銷權(如《企業破產法》第31條規定的無償轉讓行為)
利用"執轉破"程序銜接執行與破產(北京一中院2025年受理此類案件127件)
結語:清算程序的市場退出功能
公司自行清算作為市場退出的重要機制,其規范運作對維護交易安全至關重要。2025年北京法院系統推行的"清算組備案制"與"債權人監督員"制度,為清算程序提供了更透明的制度保障。債權人需積極運用法律武器,在自行清算與破產程序中實現權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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